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六条 供水单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泵房、储水池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第十一条 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单位接管前,其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者负责,产权人或者共有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需要申请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二次供水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向供水单位移交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共有人承担。
地下室放二次供水储水桶条件
这个应该建水池或者水箱才对,一下是《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有关水池(箱)的规定:
6.1.1 当水箱选用不锈钢材料时,焊接材料应与水箱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1.2 水池(箱)宜独立设置,且结构合理、内壁光洁、内拉筋无毛刺、不渗漏。
6.1.3 水池(箱)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1.4 水池(箱)应设置在维护方便、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内。室外设置的水池(箱)及管道应有防冻、隔热措施。
6.1.5 当水池(箱)容积大于50m3时,宜分为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并能独立工作。
6.1.6 水池高度不宜超过3.5m,水箱高度不宜超过3m。当水池(箱)高度大于1.5m时,水池(箱)内外应设置爬梯。
6.1.7 建筑物内水池(箱)侧壁与墙面间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水池(箱)与室内建筑凸出部分间距不宜小于0.5m;水池(箱)顶部与楼板间距不宜小于0.8m;水池(箱)底部应架空,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并应具有排水条件。
6.1.8 水池(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人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 出水管管底应高于水池(箱)内底,高差不小于0.1m;
3 进、出水管的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进、出水管上必须安装阀门,水池(箱)宜设置水位监控和溢流报警装置;
5 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末端应设置耐腐蚀材料防护网,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6 泄水管应设在水池(箱)底部,管径不应小于DN50。水池(箱)底部宜有坡度,并坡向泄水管或集水坑。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得直接连接并应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
7 通气管管径不应小于DN25,通气管口应采取防护措施;
8 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高出水池(箱)外顶不应小于0.1m。圆型人孔直径不应小于0.7m,方型人孔每边长不应小于0.6m。
cjj140-2010是最新版吗
是。CJJ 140-201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现行(最新)版本。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设计规范有无高层供水远传水表要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T118--2014
替代DB11/T118--2000
备案号:10362-2000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要求
(讨论稿)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北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是按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4]xx号)的要求,依据《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完成修订的。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及对强制性条纹的解释,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2号楼物业管理处三层,邮政编码:100029)。
修订单位: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参与修订单位: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均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修订人员:胡叶 杨燕玺 李学忠 陈磊 冀雅华
芦琳、张军龄
审查专家:
目 次
1 总则7
2 术 语7
3 一般要求8
4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要求10
5 维护保养技术要求14
5.1 水泵14
5.2 电机16
5.3 管道、阀门17
5.4 水池(箱)19
5.5 气压罐20
5.6 变频器维护与检查21
5.7 空气压缩机21
5.11 控制系统22
5.12 消毒设备23
6 大修工程技术要求24
7 标准用词说明28
引用标准名录29
CONTENTS
1.1总则
1.0.1 为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水平,保障城镇高层住宅供水安全,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 本规程适用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非住宅用途的供水设施也可参照执行。
1.0.3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 二次供水设施 secondary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
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 叠压供水 additive pressure water supply
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 引入管 service pipe, inlet pipe
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2.0.5大修 overhaul capital repair
将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格的零件、附件,翻新外观,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精度和性能。
3一般要求
3.1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2二次供水设施维修、保养中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3供水设施维修分为日巡视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维修、维修工程、应急处置。
3.3.1定期维护保养分为:周保养、月保养、年保养。厂家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厂家要求。维护保养中发现设施不正常的,应进行检查,待修理正常后再运行。
3.3.2应急维修
应急维修包括:二次供水设施故障或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二次供水管线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部门要求对消防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3.3.3维修工程
维修工程分为大修工程、改造工程、更新工程。
大修工程:当水泵与控制设施、管路等损坏、老化严重或性能全面下降时,应进行大修;大修定为5-6年一次。如设施性能完好,周期可适当延长;
改造工程:是指设施老化、运行状况不良、性能指标落后,减少二次供水中间环节,提高供水系统的整体性能指标而进行的工程。若厂家有具体规定以及对技术指标有特殊要求的,可依厂家规定;
更新工程:是指因设施超出使用年限并出现功能障碍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部分或全部更换的工程。
3.4经维修保养后的供水设施运行性能应达到正常供水条件,符合本技术要求及设备说明书中各项技术指标规定。
3.5水质、水压
3.5.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5.2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达到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的要求,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4.1管理机构
4.1.1 管理机构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维修工程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
设施运行、维修、能耗等的各项报表制度;
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
4.1.2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次供水设施故障抢修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应急物资清单;
应急供水的方式、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应急处置报告等。
4.2运行管理人员
4.2.1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应持有《北京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经北京市卫生防疫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4.2.2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4.2.3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施的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3安全运行
4.3.1管理机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水池(箱)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4.3.2埋地式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周围10m以内严禁有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严禁有污染物。
4.3.3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及时制止和消除在管线上压、埋、围、占等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4.3.4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水池(箱)的液位控制系统、消毒设施(定期更换紫外线消毒灯、检查二氧化氯发生设备等)、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4.3.5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4.3.6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室内管道,保持室内管道无漏水和渗水。及时调整并记录减压阀工作情况,包括水压、流量以及管道的承压情况。
4.3.7水池(箱)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溢流管出口应设置耐腐蚀材料滤网,并应与排水系统有不小于0.2m的空气间隙,不得直接连接;人孔必须加盖、带锁、封闭严密。人孔、通气管等处必须有耐腐蚀材料的防虫网罩。
4.3.8任何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4.3.9发现饮用水污染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泵房、水池(箱)房
4.4.1泵房、水池(箱)房均应安装防火防盗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窗户及通风孔应设防护格栅式网罩。
4.4.2泵房、水池(箱)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通风,严禁在泵房、水池(箱)周围堆放杂物,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确保设施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4.4.3泵房、水池(箱)房应每月检查1次外排水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现象。汛期应在汛前、雨前、雨后增加检查,保证排水通畅。
4.5仪器、仪表检测要求
4.5.1应定期对压力表、压力容器、电接点压力表(JJG52-2013弹性元器件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鉴定规程)、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用于计量交易水表、电表等进行检测、校准。
4.5.2应定期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4.5.3应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应由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取样检测,水质检测报告管理单位应存档。
4.5.4应定期对电机、控制柜、连接电缆电线等进行消防、用电安全检测,防止漏电、短路现象出现。
5维护保养技术要求
5.1水泵
5.1.1润滑油:如泵内安装的是滑动轴承,运行100h左右就应更换润滑油; 以后每工作300~500h换油一次。在使用较少的情况下,每半年必须更换润滑油。如果是滚动轴承,一般每工作1200~1500h,应补充一次润滑油,每年彻底换油一次。
5.1.2水泵日巡视检查内容
检查水泵运转良好、无杂音;
巡视水泵油池油位,在正常范围内;
水泵轴承温升应不高于环境温度35℃,最大温度不超过80℃;
水泵轴头机械密封应无滴水现象;
水泵出水口压力表指示应在正常范围内;
观察水泵振动情况和运行噪声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机,启用备用泵并及时加以检查和处理;
巡视压力表、流量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等有无异常情况,发现仪表显示数值有误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检查水泵相连的各种附配件,确保其完好,无锈蚀、不漏油、不漏水;
检查放气阀,及时排除空气,以免水泵发生汽蚀现象;
设置减压阀装置(包括前置过滤器)的供水方式。
5.1.3周保养:
水泵清洁:水泵停车后及时擦试泵体表面及管路、附件上的油渍,保持机具清洁,避免泥沙磨损叶轮、口环、填料等处;
泵体加油,润滑良好;
检测控制柜电源指示是否正常,各转换开关,启动、停止按钮动作是否灵活可靠;柜内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是否完好。
5.1.4月保养内容:
检查电机与水泵间的联轴结有无损伤,校正联轴器;
补充轴承内的润滑脂,保证油位正常,并定期检查油质变化情况和按周期换用新油;
更换填料或检修机械密封;
检查水泵地脚螺栓和其它连接螺栓有无松动。紧固各部位螺栓,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和渗漏;
运行泵、备用泵交替运行至少每月一次。
5.1.5年保养内容: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保养,包括填料及密封更换、联轴器的联接螺丝紧固、橡胶圈更换、轴承清洗、加油或更换等;水泵保养时应把与泵体相连的阀门、压力表、管道等随泵同时保养;
检查、修理平衡盘与平衡环的端面接触及各段间、叶轮轮毂、轴套、平衡盘轮毂、轴肩、紧固螺母的端面接触;
检查或修理轴瓦,调整泵轴线与泵体基础平面的平行度;
修理或更换叶轮等各主要零件,更换轴承垫片和其他易损件;
调整填料压盖的松紧度,填料密封滴水每分钟滴水数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根据水泵机械密封或填料磨损情况及时更换新机械密封或填料;
检查水泵基础及水泵减震装置是否完好;
调整水泵水平度及水泵与电机的同心度;
对整机和辅机进行清洗,除锈涂防锈漆;
保养后水泵机械性能,符合《GBT 5657 离心泵 技术条件(Ⅲ类)》或其他标准相关要求。
5.2电机
5.2.1电机日巡视检查内容
检查水泵、电机运转良好、无杂音。
5.2.2月保养内容:
检查电机与水泵间的联轴结有无损伤。
电机固定螺栓紧固良好。
5.2.3年保养内容:
定期应对电机进行绝缘、接地检查;定期对电机进行接线检查和紧固件紧固;
摇测绝缘电阻(相对相、相对地),应大于0.5MΩ;
摇测电机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紧固电机各接线端固定螺栓;
电机解体检修:
检查电机的滚动轴承,其工作面应光滑、清洁,无麻点、裂纹及锈蚀。
轴承的滚动体与内、外圈接触良好,无松动,转动灵活无卡涩,其间隙符合规定。
添加轴承润滑脂,应填满其内部空隙的2/3,同一轴承内不能填入不同品种的润滑脂。
试运转检查电机三相电流应平衡,电机额定工作电流应符合铭牌规定。
解体检修后电机应能满足:符合产品说明书中各技术参数要求;电机绕组温升不超过铭牌规定,电机热保护系统能正常工作;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5MΩ。
电机外壳除锈刷防腐漆;
解体保养后,电机的各项指标符合《GB 14711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的相关要求。
5.3管道、阀门
5.3.1日巡视检查内容
管道、阀门无渗漏、无污损、无锈蚀,阀门启闭灵活。管道支(托)架、管卡等安装牢固无松动、无锈蚀;
各上、下水井口(包括阀门井和下水井)封闭是否严实;
楼板、墙壁、地面等处是否滴水、积水等异常现象,发现管道有滴漏部位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管道保温、防腐设施是否完好;
水箱、阀门等是否完好,有无漏水现象,水箱(池)液位控制装置是否完好。
5.3.2周保养内容:
启闭阀门,使之运转灵活;
对稳流补偿器进行排污。
5.3.3月保养内容:
清洗阀前过滤器,发现过滤网破损,应及时更换,保障阀门启闭件(阀瓣)的清洁;
阀门杆进行润滑(补油),阀门的传动装置应定期加油;
阀门应进行一次启闭动作,确保阀门启闭灵活。
5.3.4年保养内容:
冬季前对室外供水管道、相关的供水附件包括水箱、管线、阀门等保温情况进行检查,保温层应完整,对破损部位进行修复;
清理、检修吸入口滤网、逆止阀和管道阀门;
对供水系统的设施和附件进行除锈刷漆;
对于比例减压阀应注意疏通和检查阀体上的通气小孔,一般每年保养一次;
阀门零件,如手柄、手轮等损伤或丢失后,应及时配齐。
5.4水池(箱)
水池(箱)主要包括生活水高位水箱、高层建筑中位水箱及低位水箱、室外蓄水池等。
5.4.1日巡视检查内容:
无跑、冒、滴、漏;
目测水质无杂质,无异味、无漂浮物;
水位面在规定范围内;
门、锁齐全,启闭灵活;
防虫网罩无堵塞、锈蚀、脱落、破损等情况;
内、外爬梯应牢固,无锈蚀、无开焊;
浮球控制阀(或遥控浮球阀),保证启闭灵活、性能可靠;液位计指示正确、性能良好。
5.4.2周保养内容:检查水位应在有效容积之内。否则,应检修水位控制系统。
5.4.3年保养内容:
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同时检修水位控制系统应正常工作;
检查水箱内壁应光滑平整,发现影响水质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水箱外表面保温层完好,无保温层的应每年进行除锈刷漆。
5.5气压罐(稳流补偿器《GB T 26003 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中的名称)
5.5.1日巡视检查:
无跑、冒、滴、漏;
保证压力正常;
水位面在规定范围内。
5.5.2月保养:冲洗水位计,使之清晰、准确。
5.5.3年保养:
外表面除锈刷漆;
隔膜式气压罐应当每年对气压进行检测,检测气囊无破裂;
每年对安全阀进行检测。
5.6变频器维护与检查
5.6.1环境温度是否正常,要求在-10℃~+40℃范围内,以25℃左右为宜。
5.6.2变频器在显示面板上显示的输出电流、电压、频率等各种数据是否正常。
5.6.3显示面板上显示的字符是否清楚,是否缺少字符。
5.6.4用测温仪器检测变频器是否过热,是否有异味。
5.6.5变频器风扇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散热风道是否通畅。
5.6.6变频器运行中是否有故障报警显示。
5.6.7变频器交流线电压应为380V±10%。
5.6.8测试主模块端子间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5.6.9检查控制电路显示接插件是否松动,是否有裂纹、破损及变形。
5.7空气压缩机
5.8日巡视检查:
压力表指示在正常范围内;
清洁无油污,不漏气。
5.9周保养:
润滑油油位符合要求;
检查空气压力应在正常工作范围。(要求启动检查)。
5.10年保养:空气压缩机皮带传动装置应张紧良好及安全网应安装牢固。
5.11控制系统
5.11.1日巡视检查:电控设备运行正常。
5.11.2月保养:
配电盘(柜)内元器件齐全、完好,接地良好,指示灯正常显示;
检查电控柜内的电源进线和电机线等的连接处螺丝等是否有松动;
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准确,表盘是否清晰;
热继电器的绝缘盖板应完整无损,导线接线端子有无过热痕迹;
检查电接点压力表,远传压力表工作是否正常;
控制柜各转换开关,启动、停止按钮动作是否灵活可靠;
柜内空气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是否完好;
对变频泵供水的变频控制器进行检查、调整,确保正常。
5.11.3年保养:
检查更换配电柜内元器件,当发现有变色、断裂、绝缘层破损的元件或导线,应及时更换,更换元件或导线等应以同型号、同规格为原则;
应定期紧固各电器接线端子和接线螺丝等,清扫控制柜内外灰尘;
避免电气设备在潮湿的环境运行,设备使用环境要求相对湿度不大于90%,无凝露、严禁渗水;如果湿度过大,应采用必要的通风措施;
自动空气开关电阻应不低于100Ω,否则应烘干,在开关闭合或断开过程中,应无卡位现象,触头表面清除干净;
中间继电器、信号继电器应做模拟试验,检查动作是否可靠,信号输出是否正确;信号灯、指示灯是否指示正常,如有偏差应调整或更换;
检查电控柜的接地和接零性能是否完好。电机的绝缘电阻不小于0.5MΩ。
5.12消毒设备
5.12.1消毒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臭氧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水箱自洁消毒器等。
5.12.2巡视检查:
工作状态正常,无滴漏;
定期检查二次消毒设备,发现失效、损坏,及时更换或维修;
紫外线消毒灯应每半年更换一次(《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中5.10,《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附录C 6.2.3)。
6大修工程技术要求
供水设施的大修工程主要是对各部位进行拆卸,清洗,调整,对老化或损坏严重的设施、配件更换。
6.1水泵
6.1.1水泵解体检修
清除水泵叶轮上内外表面、水流通道内的水垢;
检查叶轮、泵体是否有磨损、锈蚀、裂纹等现象;
检查水泵轴磨损情况,清除水泵轴上的锈蚀或水垢;
检查轴承,必要时更换轴承。
6.1.2水泵解体检修后的调试。
检查电机转动方向应符合要求;
启动水泵,检查水泵震动、噪声在正常范围内;
查看水泵出口压力指示正常;
水泵密封漏水量在正常范围内。
6.1.3水泵解体检修后运行参数应符合GBT 5657 离心泵 技术条件(Ⅲ类)的相关要求
6.2电机
解体检查。其要求同5.2.3,检修后运行参数及质量应符合《GB 14711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相关要求。
6.3管道
6.3.1暗设管
发现总水表与分水表水流量相差较大时,应检查暗设管。发现破损应更换。
6.3.2明设管
锈蚀严重的管段应更换;
局部出现砂眼、滴水应修复。
6.4管道更换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155 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相关标准的要求,禁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材料。
6.5水池(箱)
6.5.1水箱内壁应完好、光滑平整,修复或更换破损的水箱并做好防腐。
6.5.2水箱出现局部变形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6.5.3禁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材料,并符合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相关要求。
6.6阀门
6.6.1阀门启闭不灵活锈蚀应修理或更换。
6.6.2维修后阀门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7控制系统
对控制柜内的元器件进行全面检修、对需要更换的部件予以更换。
6.8更新\改造工程
应符合
6.8.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6.8.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6.8.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6.8.4《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等规范、规程的要求。
6.9生活供水与消防供水混用的系统应满足消防用水量及水压要求。
7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引用标准名录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5657 离心泵 技术条件(Ⅲ类)
GB/T 25178 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GB/T 24924 供水系统用弹性密封闸阀
GB/T 26003 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
GB/T 25920 饮用冷水水表塑料表壳及承压件技术规范
GB 26788 弹性式压力仪表通用安全规范
GB 14711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GB/T 13006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 汽蚀余量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258 紫外线杀菌灯
CJ/T206_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J140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CJT 262 给水排水用直埋闸阀
CJT 282 蝶形缓闭止回阀
CJJT 155 建筑给水复合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T 262 给水排水用直埋闸阀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方式。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规划、设计、设施建设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价格政策制定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依法确定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第八条 鼓励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第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住宅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第十条 既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改建办法实施改建。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建资金,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改建老旧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参与老旧小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建。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程。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鼓励将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专业运行维护。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 既有城市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实际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定期巡检,保障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四)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
(六)定期进行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并向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处理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投诉;
(十)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科学规划,推动公共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第四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以及违法供水、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镇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或者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第二章 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供水专项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供水专项规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编制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设施,其选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征求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供水设施,对供水水压的要求超出供水水压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企业筹集或者在水费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供水设施建设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建设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连接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家庭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纳入公共供水设施管理范围,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维修和养护。业主或者原管理单位将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所需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序进行既有公共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定期对供水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因管道、配件老化等原因导致水质、水压达不到服务标准或者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改造。第十八条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作业完成后,供水企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