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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安全措施
1、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先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施工过程中,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4、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6、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7、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主设施;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为1.2m,防护栏杆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8、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9、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10、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11、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2、作业人没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3、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14、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5、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7、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边沿不应小于1m。
18、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
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19、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验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20、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信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21、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汽车式起重机除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23、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24、起重机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25、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27、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应操作;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时歪拉斜拽;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应绑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29、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操作控制器时,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30、当(履带)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起重机的地面松软不平时,起吊禁止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3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机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32、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开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汽车吊车安全技术交底
1.汽车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起重机械作业特种作业证,方可操作起重机。严禁酒后或身体有不适应症时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汽车起重机。
2.汽车起重机司机应按起重机厂家的规定,及时对起重机进行维护和保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3.必须按起重特性表所规定起重量及作业半径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作业。起吊物件时不能超过厂家规定的风速。
4.汽车起重机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行驶前,必须收回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保持中速,避免紧急制动。通过铁路道口和不平道路时,必须减速慢行。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汽车起重机冬季行走时,应做好防滑措施。
6.作业前应将汽车起重机支腿全部伸出,对于松软或承压能力不够的地面,撑脚下必须垫枕木。调整支腿使机体达到水平要求。
7.调整支腿作业必须在无荷载时进行,将已经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板动支腿操纵阀。
8.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必须检查起重机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并符合安全规定,起重机起动后应空载运转,检查各操作装置、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等各部件工作是否正常和灵敏可靠。严禁机件带病运行。作业前应注意在起重机回转范围内有无障碍物。
9.当场地比较松软时,必须进行试吊(吊重离地高不大于30CM),,检查起重机各支腿有无松动或下陷,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起吊。
10.在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10CM左右,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等是否灵活和有效,在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起吊。
11.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并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严禁带重负荷伸长臂杆。
12.在夜间使用起重机时,在作业场所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致发生碰撞。
13.起重机操作正常需缓慢匀速进行,只有特殊情况下,方可进行紧急操作。
14.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车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车所允许的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的最大起重量的80%。
15.起重机在工作时,被吊物应尽量避免在驾驶室上方通过。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负荷在空中,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
1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带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半径范围内,其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在雾天工作时安全距离还应适当放大。
17.起重机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起重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在工作时不可全部放尽,卷扬筒上的钢丝绳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8.起重机在工作时,不准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19.司机与起重工必须密切配合,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手势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停车,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工作。
20.严禁作业人员搭乘吊物上下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
21.无论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挂在空中,夜间工作要有足够的照明。
22.作业中出现支腿沉陷、起重机倾斜等情况,必须立即放下吊物,经调整、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作业。
23.作业后,伸缩式起重机的臂杆应全部缩回、放妥,并挂好吊钩。各机构的制动器必须制动牢固,操作室和机棚应关门上锁。
24.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安全规定。指挥信号不明不吊;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重物下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重物越人头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25.作业难度较大的吊装作业,必须由有关人员先做好施工方案,在作业过程中派专人观察起重机安全。
扩展资料:
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制度”: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阴暗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歪拉斜挂不吊;
5、埋在地下的物件未采取措施不吊;
6、带棱角块口的物件未衬垫不吊;
7、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活动物体或吊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8、安全保险装置和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有故障不吊;
9、氧气、乙炔瓶等受压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10、遇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参考资料:厦门人保局制定培训金华大学校--汽车吊安全技术交底
吊装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有哪些
吊装作业(含群塔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
1.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司验收合格后,签发塔吊验收合格证使用通知书,方可使用。
2.作业前,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及各种安全条件。
3.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安全和润滑情况。
4.检查各限位装置,安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
5.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6.开始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醒注意。
7.司机在作业中要按照信号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要鸣笛示意。如发现信号不清或指挥有误将引起事故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群塔作业时,塔与塔之间的高度必须保持2米以上足够的安全距离,低塔起重臂保持与高塔塔身5米以上的距离。
9.低塔顶升加节时,高塔停止作业。高塔顶升,低塔不得在高塔顶升范围内作业。
10.塔机停用必须将吊钩和变幅小车收到规定位置。
11.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塔吊上要有警示灯。
12.低塔让高塔:低塔在转臂前应先观察高塔运行情况再进行作业。
13.后塔让先塔:在两塔机塔臂交叉区域内运行时,后进入该区域机避让先进入该区域的塔机。
14.运行塔让静塔:在两塔机塔臂蛟叉区域内作业时,进行运转的塔机应避让处于静止状态的塔机。
15.轻车让重车:在两塔机同时运行时,无载荷塔机应主动避让有载荷塔机,塔吊在转臂时,严禁与相邻塔吊在同一地点同时进行吊装作业。
16.起重量必须严格按照原厂规定,不得超载。
17.塔式起重机应按作业条件,依据有关标准,合理选择吊索具。严禁将不同种类或不同型号的索具连在一起使用。
18.不准用吊钩直接吊拉重物,必须用索具或专用器具。
19.细长易散的物品,要捆扎两道以上,并且要有两个吊点;在吊运的过程中,使吊运物品保持水平,不准偏斜,以免重物由于自重或振动等原因从捆扎中抽掉出来发生事故。
20.吊运散碎物品时,要用网、篮、或其它容器盛装,不可用绳索捆扎。
21.吊运体积较大或较长的物体,应在被吊物体的两端各设一个防止摆动的溜绳。
22.操作要按规定进行。应从止点零位开始逐档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传运装置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先将控制器拔回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逆向运转,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操作要平稳。
23.吊钩起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之间距离最少不得小于1米。
24.起吊重物平移时,其高度距所跨越物高度不得小于1米。
25.对动臂变幅的起重机禁止悬挂重物调臂变幅。
26.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使重物悬挂在空中。
27.司机操作室冬季取暖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火灾、触电事故。
28.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的规定:①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②斜拉斜挂不准吊。③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④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⑤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⑥埋在地下物不准吊。⑦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⑧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⑨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 施不准吊。⑩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29.六级(风速为11~13米/秒,风压约105牛顿/米?)以上强风及雨天时禁止作业。暴风雨时起重机需做特别处理。
30.严禁利用起重机吊运人员。
31.严禁酒后操作。
32.严禁重物自由下落,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1米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33.在重物起吊或落吊时,在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34.起重机在运行中严禁修理,调整和保养作业,除必要情况外不准带电检查。
35.司机必须以由扶梯上下,且不准携带笨重物品。
36.当塔式起重机结束作业后,司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不妨碍回转的位置。
37.凡是回转机构带有止动装置或常闭式制动器的起重机,在停止作业后,司机必须松开制动,绝对禁止限制起重臂随风转动。
38.对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将起重臂放到最大幅度位置,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将小车开到说明书规定的位置,并将吊钩升到最高点,吊钩上严禁吊挂重物。
39.下班后把各控制器拔回到零位,切断总电源,做好交接班记录关好所有门窗并加锁。
40.两台以上塔吊在同一工地吊运,必须制订群塔防碰撞措施方案,并传达到每个司机和信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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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底提要应根据交底内容把交底重要内容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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