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介绍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介绍: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以前的沈阳市浑南新区, 始建于1988年5月,1991年被国务院首批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科技部重点支持的众多开发区之一。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1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初创起步、发展提高和新区建设三个阶段。
扩展资料:
沈阳市委、市政府坚持开放创新“两个轮子”一起转,协调转,倒逼制度创新、产业创新。加快推进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国家试验试点和开发区园区建设。科学规划跨境电商产业布局,建设“六体系”“两平台”服务体系。
加快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先后开通保税备货模式和跨境直购模式跨境电商。推动自贸区沈阳片区和浑南区合署,释放自贸区、浑南区、高新区叠加优势,形成优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国企内创业模式等两项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中航发燃气轮机、沈阳城市建设集团等一批重大项目相继进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84个重点项目落户沈阳自贸片区、沈阳高新区
沈阳高新区属于哪个区
沈阳高新区属于浑南新区,始建于1988年5月,1991年被国务院首批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科技部重点支持的众多开发区之一。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经历了初创起步、发展提高和新区建设三个阶段。
2001年1月,市委、市政府做出在高新区基础上建设浑南新区的战略决策,提出把新浑南新区建设成为“北方浦东”的战略目标,高新区进入了“二次创业”的新发展阶段。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高新区已形成了以民营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发展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造就了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带头人,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良好环境,为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沈阳市浑南新区原来是什么区
沈阳市浑南新区原来是:
沈阳浑南新区即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于1988年5月,前身为三好电子一条街。
1991年3月6日,被国务院首批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浑南新区
1.行政区划:
浑南区始建于1964年,位于沈阳市东南部,因大部分行政辖区在浑河南岸而得名。浑南区山清水秀,东南和东北地区多为山地,长白山余脉蜿蜒曲折,植被丰茂,依然保留着原始自然生态;中部、西部是辽宁第二大河流--浑河的冲积平原,地势平坦,是城市拓展的腹地;有世界上最大最早的古陨石群,堪称一大自然奇观。浑南区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健全。2014年6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东陵区正式改名为浑南区。2014年8月1日,浑南区正式挂牌,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更名为浑南区。
2.建制沿革:
浑南区历史按经济发展和行政区划分为两部份
一.东陵区―东陵区(浑南新区)―浑南区
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浑南新区―浑南区
3.位置境域:
浑南区位于中国东北最大的中心城市沈阳的东南部,介于东经123°18'41"至123°48'19"之间;北纬41°36'10"至41°57'54"之间,地跨浑河、太子河两个流域,东部和抚顺市山水相连;南与苏家屯接壤;北与沈北新区毗邻,位于铁岭、抚顺、鞍山、本溪、辽阳等辽宁中部城市的中心。辖14个街道办事处,全域总面积为800平方公里,全区有耕地60万亩,其中水田14万亩,旱田38万亩,菜田8万亩。户籍人口共50万人。浑南区是兼具城乡两种管理职能的新型城区,是沈阳市的新型城区,也是沈阳市改革开放特别试验区,行使城乡两种管理职能,原用名(东陵区)因清太祖努尔哈赤的陵寝福陵(亦称东陵)坐落境内而得名。
3.自然地理:
浑南新区位于浑河水系冲积而成的浑河平原上。新区地形平缓,区内地势东高西低,南高北低,平均海拔低于50米。
4.人文历史:
浑南区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地域。 区域内存有距今19亿年前陨落的世界上最大的古陨石群。并发现有多处史前文化遗址。汪家镇上下伯官屯、古城子镇古城子村发现有大范围的汉魏墓葬群;莫子山有辽代文物出土;白塔堡有明代白塔遗构;朝阳山上的朝阳寺,明万历年间已是辽东都司一闻名古刹。清入关之前这里是就畿之地,域内的天坛、南塔等都是当年的建筑。清太祖努尔哈赤的陵寝福陵,就建在天柱山南麓,民国以来已辟作东陵公园,是沈阳的主要名胜之一,原先东陵区亦因而得名。
5.经济概况:
浑南区是沈阳市重要的副食品基地,先后建成了肉、奶、蛋、禽、菜、果和中药材等生产基地。工业,初步形成了以建材、冶金机电、医药、化工、食品、服装等6个行业为支柱,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第三产业,全区生产资料市场已发展到11家,经销品种主要有钢材、木材、电子原件、装饰材料、阀门、汽车配件等六大类商品,形成了以大宾馆、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及金融机构为主体,商业网点星罗棋布、物畅其流、信贷资金雄厚、客居方便的服务体系。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振兴沈阳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开发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南湖科技区、南塔产业区和浑南产业区等构成。开发区是沈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实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享受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第三条 开发区坚持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原则,按照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建设多功能、产业化的新区。第四条 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境内外高新技术、资金和人才,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加速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三)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四)建立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第五条 开发区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第八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二)拟定、实施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三)规划和管理开发区产业区的各种建设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五)审批开发区内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本数)外商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
(六)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权限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等工作;
(八)管理、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工商、税务、土地等分支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商检、金融等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依法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兴办开发区的产业区内社会发展事业;
(十一)负责为开发区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对相关业务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环境保护技术;
(七)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八)海洋工程技术;
(九)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认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认定证书,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涉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可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第十七条 管委会定期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的,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不再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一、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高新技术产业是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领先产业。世界经济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我市作为全国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区域性经济中心,只有走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前列,面向21世纪,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新增长点,才能构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为主线,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努力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结合起来,与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起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促进全市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3、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00亿元;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争取达到30%以上,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沈阳经济的特征性产业。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4、搞好科研机构调整。根据需要,保留和扶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鼓励一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和部分转制为科技企业,或以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与中 小企业结合;促进一批科研机构以科技项目和科技产业为核心、以产权为纽带实行合并;撤销一批设置重复、失去科研与开发能力、无法维系自身生存的科研机构。
5、加快科研机构转制的步伐。在市属科研机构中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通过实行整体转制和部分转制,使其尽快转为科技企业或股份合作制研究所。
凡实行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的,“九五”期间,可保留原机构名称,实行原事业单位政策。
6、科研机构转变为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多余资产进行适当的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职工买断国有资产,一次性交费的可优惠30%,职工安置费可按上限执行;买断国有资产形成的资金可作为国家扶持转制的贷款,集中有偿使用;在原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间试验用地仍可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7、建立与转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部分事业费转变为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当地社会统筹。
8、积极开展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工作。选择科技成果多、对社会贡献大、经济效益好、科技人员构成精干的院所,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提供技术装备和资金方面的帮助,使其形成产业发展规模。
9、积极组织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其成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集团或企业后,“九五”期间,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政策。
以上政策,在沈的中央部属和省属科研机构,可以参照实行。三、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集团
10、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
11、培育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继续执行沈政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走高科技产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在科研立项、科技贷款、技术改造、人员出国、引进国外智力、人才招聘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被评为沈阳市“百强十佳”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在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2、鼓励组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以高科技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高新技术企业可采取划拨的方式,吸纳相关企业,并可对其债权债务和人员进行优化组合,按照新的机制运行并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3、鼓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兼并亏损企业和购买破产企业,国有兼并国有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兼并、非国有之间的相互兼并,可延长贷款期限,并退还所得税,用于抵付银行利息。
14、择优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发展。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进入我市产权交易报价系统;在安排国家给我市的上市指标中,给予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