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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问哪位有工程类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里面的竣工试验规定,麻烦发一份,急需
- 2、如何制作工程标书
- 3、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依据有那些?
- 4、工程标书怎么做
- 5、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 6、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有吗?
请问哪位有工程类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里面的竣工试验规定,麻烦发一份,急需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
参考资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引用日期2014-03-28]
词条标签:
社会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如何制作工程标书
标书是整个招标最重要的一环。标书就像剧本是电影、话剧的灵魂。标书必须表达出使用单位的全部意愿,不能有疏漏。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
1. 标书的分类
(1) 按招标的范围可分为国际招标书和国内的招标书。
国际招标书要求两种版本,按国际惯例以英文版本为准。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外文水平,标书中常常特别说明,当中英文版本产生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2)按招标的标的物划分,又可分为三大类;货物、工程、服务。
根据具体标的物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工程类进一步可分施工工程、装饰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化学工程……。每一种具体工程的标书内容差异非常大。货物标书也一样,简单货物如粮食、石油;复杂的货物如机床、计算机网络。标书的差异也非常大。
2. 编制标书的四项原则
a. 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的原则;
b. 科学合理的原则;
c. 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
d. 维护本企业商业秘密及国家利益的原则;
全面反映使用单位的需求的原则:
我们招标将面对的使用单位对自己的工程、项目、货物了解程度的差异非常大。再加上项目的复杂程度大,招标机构就要针对使用单位状况、项目复杂情况,组织好使用单位、设计、专家编制好标书。做到全面反映使用单位需求。这方面我是有教训的。举例(略):
科学合理的原则:技术要求商务条件必须依据充分并切合实际;技术要求根据可行性报告、技术经济分析确立,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提高设备精度、房屋装修标准等等,否则会带来功能浪费,多花不必
要的钱……举例说明(略)。
公平竞争(不含歧视性条款):招标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只有公平、公开才能吸引真正感性趣、有竞争力的投标厂商竞争,通过竞争达到采购目的,才能真正维护使用单位利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招标机构编制、审定标书,审定标书中是否含歧视性条款是最重要的工作。作为政府招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监督部门管理监督招标工作,其中最重要的任务也审查标书中是否存有歧视性条款,
这是保证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
维护企业利益、政府利益的原则:招标书编制要注意维护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我们给联想公司招八条电脑生产线(为了保护联想公司电脑制造技术秘密而变换图纸),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如噪音污染必须达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给广电部招宽带网项目分包时就非常注意这个问题。
3.招标书共有主要内容
招标书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程序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包含下列主要九项内容:
a. 招标邀请函;
b. 投标人须知;
c.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
d. 投标书格式;
e. 投标保证文件;
f. 合同条件(合同的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g. 技术标准、规范;
h. 投标企业资格文件;
i. 合同格式。
一般无论工程还是货物都包括以上几部分内容。
招标邀请函:招标机构编制,简要介绍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内容、招标形式、售标、投标、开标时间地点、承办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开标时间除前面讲的给投标商留足准备标书传递书的时间外,国际招标应尽量避开国外休假和圣诞节,国内招标避开春节和其它节假日。
投标人须知:本部分由招标机构编制,是招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着重说明本次招标的基本 程序。投标者应遵循规定和承诺的义务。投标文件的基本内容、份数、形式、有效期和密封、及投标其它要求。评标的方法、原则、招标结果的处理、合同的授予及签订方式、投标保证金。
这里须说明的以下几点:
a. 提供投标书的份数多少应根据标的物大小、参加评标专家人数而定,以便于评标为原则。4-5份、5-15份。
b. 评标方法、货物、服务、工程各不相同,下面在讲评标方法中再价绍。
c. 投标有效期要保证到签约后28-30个工作日。
d. 国际招标必须要投标保证金,国内招标因开保证金证明困难,而且保证金证明的信誉不好,我们尽量推选投标保证金制度。
标书技术要求及附件:是招标书最要的内容。主要由使用单位提供资料,使用单位和招标机构共同编制。
下面以机床为例说明编制技术要求和附件时应注意的事项。
当然项目不同对编制标书有不同的要求,但我们这里不涉及不同点,只讲共同点。设备的技术要求及附件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设备规格、技术参数、质量性能指标、控制方式及自动化程度、工艺流程、检查验收方式及标准,还包括对原材料、零配件、工具、包装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环保、节能、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附件通常包括典型零件加工图纸等。
以机床为例说明技术要求及附件的编写。
标书大致可分为11项。就11项内容简要说明。
A. 招标编号:便于项目管理,由招标公司编号。
B. 设备名称:注意准确,符合国际、行业规范。
C. 数量:单位明确、防止误会,数量准确。
D. 交货日期:要求合理的制造工期,避免因工期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者。一般机床3-6个月,大型机床8-10个月或更长。
E. 设备用途及技术要求:
这部分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为机床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主要描述设备用途,设备的加工对象,如需附图纸,作为附件附在后面。为了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可根据加工工艺和精度要求另设计招标标用加工图纸。这部分是是重点,是技术部分的核心,要详细描述生产大纲、被加工产品的材料、重量、外型尺寸及设备的各种功能要求。基本要求中还应描述加工节拍,生产单位工作时间、能耗等。基本要求还应说明对噪音、三废、环保、劳保等要求。
第二方面为技术要求及主要参数。根据加工件的需要提出主要参数,主要参数最好提出一定的范围,数据尽可能多的涵盖各厂相应型号的数据。如:最大回转半径≥?某值主轴功率≤KW
第三方面为机械结构。提出原则要求各投标厂详尽描述机床结构、材质等,便于对机床的稳定性,寿命、精度保持性等比较。
第四方面为电气及控制。这部分常遇到电源问题,我国电源和欧美国家有差距,我国各地供电质量差距较大,提出合理的电源条件。电气元件、电机的要求,如用交流电伺服电机。控制系统:国际使用较多的FANUC系统西门子系统,NUM系统,各大机床厂专用系统。标书应对控制系统选择规定较宽松的范围。控制系统的功能即软件功能多少,应根据需要合理提示,以防在签约时出现价格问题。控制水平较高的机床提示如下。
F附件及备件:这部分前期工作中往往忽略考虑,但附件、备件有时价值很高,如刀具校准仪、备用卡盘等。附件及质保期内的零配件应包括在总价内。质保期以外的零配件建议供应商提供推荐零配件清单并分项报价,以便取舍。
G技术文件:写明所需技术文件的种类、份数和文种。要求提供各种合格证书要求提供各种精度检验证书及性能测试记录。
H培训及技术服务
a) 安装调试要求
b) 人员培训要求
I验收方式和标准:采用国际通行的标准,或我国承认的国外标准、欧洲标准等。另外不应排斥符合要求的其他标准。
J报价和保价方式:标书必须要求分项报价,这样便于评标和签约。报价方式一般采用FOB、CIF两种,两种方式风险转移都是离岸港口船舷。交货地点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
K包装、运输要求很重要,关系到货物能否按时无损地顺利到达使用单位手中。
投标书格式:此部分由招标公司编制,投标书格式是对投标文件的规范要求。其中包括投标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投标函,说明投标的具体内容和总报价,并承诺遵守招标程序和各项责任、义务,确认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期限所具有的约束力。还包括技术方案内容的提纲和投标价目表格式,目前我们争取做到性能对表在标书售出时一同交投标商,以便招标者对所有投标者的文件进行同口径的比较。
投标保证文件:是投标有效的必检文件。保证文件一般采用三种形式:支票、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保函。项目金额少可采用支票和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一般规定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要长于标书有效期,和履约保证金相衔接。投标保函由银行开具,是借助银行信誉投标。企业信誉和银行信誉是企业进入国际大市场的必要条件。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拒签合同,招标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以弥补招标过程蒙受的损失。
合同条件:这也是招标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后面谈合同部分时再谈。此部分内容是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基础,因此对招投标方都很重要。国际招标应符合国际惯例,也要符合国内法律。由于项目的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出补充合同条款,如支付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主保险费用等特殊要求,在标书技术部分专门列出。但这些条款不应过于苛刻,更不允许(实际也作不到)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中标方。
设计规范:有的设备需要,如通讯系统、输电设备,是确保设备质量的重要文件,应列入招标附件中。技术规范应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作出较为详尽的保证,也是避免发生纠纷的前提。技术规范包括:总纲、工程概况、分期工程对材料、设备和施工技术、质量要求,必要时写清各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投标企业资格文件:这部分要求由招标机构提出。要求提供企业生产该产品的许可证,及其他资格文件,如ISO9001、ISO9002证书等。另要求提供业绩。
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依据有那些?
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8)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63-2007)其他相关标准(当标准更新时,应及时更换新标准)
工程标书怎么做
只有在标书做好、在开标现场开标后才能算投完标啦,整个投标过程是1.获取招标信息:有不少渠道可以获取,招标网、搜标网、朋友介绍、政府公开等等。2.购买招标文件:一般向代理机构购买(有的项目也可能不需要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有详细的工程详细情况、工程量清单、建设方的相关信息、付款方式、工期及约定、投标的详细要求等等。3.勘察现场:大型项目会有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勘查,作为投标的第一手材料,并以此进行酌情报价。4.投标书制作:一般来说投标书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是针对本项目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方案(包括组织、运输、保证工期的措施等),商务标则是针对本项目来讲你们的最合理报价(不一定是中标价),包括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单价分析等等。5.开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日期的前一天做好所有的工作准备,包括投标文件的封装、投标保证金的付款收据等,在招标人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结束后即意味着本次投标暂时结束(如果中标就可以安排后续工作,如未中标,把投标保证金领取后就是本次投标结束。
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稍微有一点疏忽就会废标!比如施工组织设计编写时的详细程度、报价的合理性、投标工期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比招标文件提前最好,最低也要和招标文件一致)、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情况(比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而投标时却用了二级建造师就会废标)等等,建议你最好跟别人一起参加几次(一两次是不能完全掌握的)投标,这样你就会比较轻松掌握啦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有吗?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 名称 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辅导教材)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部分) 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 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1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目录 1 GBJ78-85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 GBJ119-88 混凝土外加济应用技术规范 4 GBJ134-90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6 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7 GB5010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8 GB/T50123-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9 GB5016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10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2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6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8 GB/T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 GB50224-95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3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 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6 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27 GB/T50279-98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28 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9 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0 GB50299-199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1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2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3 GB50307-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4 GB50308-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35 GB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6 GB/T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37 GB/T50315-2000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38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9 GB/T50323-2001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40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41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42 GB/T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43 GB2811-1989 安全帽 44 GB5725-1997 安全网 45 GB16909-1997 密目式安全立网 46 GB6059-1985 安全带 三、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1 GBJ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2 GB50090-99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3 GB50091-99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4 GBJ111-87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5 GB50216-94 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6 GB50226-95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7 GB/T50262-97 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8 TB10001-99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9 TB10002.1-99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10 TB10002.2-99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11 TB10002.3-99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12 TB20002.4-99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3 TB10002.5-99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14 TB10003-2001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15 TB10004-98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 16 TB10005-98 铁路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17 TB10006-99 铁路通信设计规范 18 TB10007-99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19 TB10008-99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20 TB10009-9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21 TB10010-9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22 TB10011-9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23 TB10012-2001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4 TB10013-98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程 25 TB10014-98 铁路工程地质钻探规程 26 TBJ15-96 铁路供水水文地质勘测规则 27 TBJ10016-2002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28 TB10017-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29 TBJ18-87 动力触探技术规定 30 TBJ19-88 铁路集装箱货场设计规则 31 TBJ20-88 铁路蒸气机车炉外软水设计规则 32 TB10021-2000 铁路内燃机车机务设备设计规则 33 TB10022-2000 铁路电力机车机务设备设计规则 34 TBJ23-89 电气化铁路电力设计规定 35 TBJ24-89 铁路结合梁设计规定 36 TB10025-2001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37 TB10026-2000 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38 TB10027-2001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测规程 39 TB10029-2002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40 TB10031-2000 铁路货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41 TBJ33-90 铁路避难线设计规则 42 TB10035-2002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 43 TB10036-2000 铁路时分数字程控电话交换工程设计规范 44 TBJ37-93 静力触探技术规则 45 TB10038-2001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46 TB10039-93 铁路备用柴油发电站设计规范 47 TB10040-93 铁路单层砖房抗震设计规范 48 TB10041-95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 49 TB/T10043-95 交流电气化铁路对有线广播线路干扰防护设计规范 50 TB10044-98 铁路工程设计CAD技术规范 51 TB10046-96 铁路工程地基土旁压试验规程 52 TB10049-96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测规范 53 TB10050-97 新建铁路摄影测量规范 54 TB10051-97 铁路工程地基土十字板剪切试验规程 55 TB10052-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56 TB10054-97 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 57 TB10056-98 铁路房屋暧通空调设计标准 58 TB10057-98 铁路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设计规范 59 TB/T10058-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60 TB/T10059-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61 TB10060-99 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62 TB10061-98 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63 TB10062-99 铁路驼峰及调车场设计规范 64 TB10063-99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5 TB10064-2000 铁路电力远动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66 TB10065-2000 铁路电力变、配电所设计规范 67 TB10066-2000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68 TB10067-2000 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 69 TB10068-200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 70 TB10069-2000 铁路驼峰信号设计规范 71 TB10070-2000 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计规范 72 TB10071-2000 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 73 TB10072-2000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 74 TB10073-2000 铁路通信用户接入网设计规范 75 TB10074-2000 铁路车站客运信息规范 76 TB10075-2000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隧道内接触网设计规范 77 TB10076-2000 铁路枢扭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78 TB10077-2001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79 TB10078-2001 铁路工业站、港湾站设计规范 80 TB10079-2002 铁路生产圬水处理设计规范 81 TB10080-2002 铁路电力牵引变电所所用电系统设计规范 82 TB10101-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83 TBJ102-96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方法 84 TBJ103-87 铁路工程岩土化学分析方法 85 TBJ104-87 铁路工程水质分析方法 86 TBJ105-88 既有铁路测量技术规则 87 TBJ106-91 铁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梁设计及验收规定 88 TBJ107-92 铁路装配式小桥涵技术规则 89 TB10108-2002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范 90 TB10109-95 铁路隧道辅助坑道技术规范 91 TB10111-94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自耦变压器方式技术规范 92 TB10112-94 铁路信号硅太阳能电池供电系统技术规范 93 TB10113-96 粉体喷搅法加固软弱土层技术规范 94 TB10114-97 铁路房屋增层和纠倾技术规范 95 TB10115-98 铁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96 TB10116-99 铁路桥梁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97 TB10117-9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技术规范 98 TB10118-99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99 TB10119-2000 铁路隧道防排水技术规范 100 TB10120-2002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101 TB10202-2002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 102 TB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103 TB10204-200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104 TB10205-99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 105 TB10206-99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 106 TB10207-99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 107 TB10208-9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 108 TB10209-2002 铁路给排水施工规范 109 TB10210-2001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 110 TBJ211-86 铁路组合钢模板技术规则 111 TB10212-98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112 TB10213-99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 113 TBJ214-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114 TB10215-2000 铁路光缆PDH通信工程施工规范 115 TB10216-94 铁路数字程控交换通信工程施工规范 116 TB/T10217-96 填土密度湿度核子仪测试规程 117 TB10218-99 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 118 TB10219-99 铁路光缆通信同步数字系列(SDH)工程施工规范 119 TB10220-2000 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施工规范 120 TB10221-2000 铁路驼峰信号施工规范 121 TB10222-2002 铁路通信光纤用户接入网工程施工规范 122 TB/T10301-94 铁路信号电缆地下热缩套管型接续技术规程 123 TB10302-96 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124 TBJ401-87 铁路轨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5 TBJ402-87 铁路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6 TBJ403-87 铁路桥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7 TBJ404-87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8 TBJ405-87 铁路通信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9 TBJ406-87 铁路信号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0 TBJ407-87 铁路电力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1 TBJ408-87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2 TBJ409-87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3 TBJ410-87 铁路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4 TBJ411-87 铁路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5 TBJ412-87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6 TB10413-98 铁路轨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7 TB10414-98 铁路路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8 TB10415-98 铁路桥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9 TB10417-98 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0 TB10418-2000 铁路通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1 TB10419-2000 铁路信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2 TB10420-2000 铁路电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3 TB10421-2000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4 TB10422-98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5 TB10423-98 铁路站场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6 TB10424-93 铁路光缆数字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47 TB10425-94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48 TB10426-94 铁路数字程控交换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49 TB10501-98 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150 TB10502-93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朋友: 哪个规范标准篇幅都很大. 您总不能都要吧. 那样我要扫描一天也完不了呀. 1.第一勘察设计院: 2.第二勘察设计院: 3.第三勘研院: 4.北京交通大学: 5.西南交通大学: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1]21号 各铁路局、设计院、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开发中心: 为优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真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年三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活动,优化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是铁道部或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见,以及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小型项目参照执行。 设计咨询工作应在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 第四条 咨询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政策; 3、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设计规范; 5、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6、铁路发展规划; 7、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8、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意见; 9、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书)。 第五条 咨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勘察咨询的重点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主要是现场核对地质情况,检查勘察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实际、能否满足设计需要,提出评价和补充意见。 2、检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其重点是: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运量预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线路走向、拟建规模、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环境影响、投资预估算、经济评价和建设时机等。 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线路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和站场方案、重大过渡方案、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护方案、主要工程数量、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 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执行情况、局部方案比选、特殊工点技术措施、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防火设施、节能措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过渡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概算、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等。 施工图阶段: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 3、对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第六条 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2、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3、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咨询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资料和完成咨询报告的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协作条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咨询方提供咨询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咨询方不得转包咨询业务,除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外,不得将咨询业务分包给第三方。 第十条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方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 咨询方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咨询方有权通过委托方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咨询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有关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及时将咨询报告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咨询意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出采纳意见和不同意采纳意见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有异议的咨询意见,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由文件审查单位研究处理;在施工图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涉及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应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 第十四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和修改,并对补充和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序等因素,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委托书)中约定。 第十六条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咨询费,铁道部委托的项目在前期费中列支;初步设计阶段的咨询费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阶段的咨询费在招标降造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工作量时,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支付补偿费用。咨询方工作成效显著,委托方可适当增加咨询费。 咨询方因工作失误,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时,应酌情减收、免收咨询费;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