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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了技术质量事故怎么办(出现质量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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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反思报告

传统的产品质量概念 ,是指产品的使用价值 ,产品的使用价值越大 ,产品的质量就越高。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产品质量事故 反思 报告 ,欢迎参考。

产品质量事故反思报告篇一

20XX年,经江苏省工商局统一安排,淮安市工商局联合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三十八家检验机构,对全市范围内53类商品进行了抽查,本次共抽查了53类商品1122个商品批次。其中合格673批次,不合格449批次,合格率为59.82%。现将抽检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品种及结果

20XX年,全市流通领域开展商品质量抽检1122批次,抽检范围覆盖了全市各县(区),抽检商品品种涉及到53个商品品种。抽检商品包括:车用灯20批次,合格率100%;皮革制品20批次,合格率100%;电饭锅15批次,合格率100%;汽车玻璃15批次,合格率100%;吸尘器10批次,合格率100%;GPS导航仪10批次,合格率100%;水泥40批次,合格率97.5%;驱蚊水25批次,合格率96%;童车20批次,合格率95%;染发剂15批次,合格率93.3%;按摩器15批次,合格率93.3%;眼镜55批次,合格率91.1%;冰箱10批次,合格率90%;夏季纺织品10批次,合格率90%;洗衣机15批次,合格率86.7%;电视机20批次,合格率85%;座便器10批次,合格率80%;插头插座15批次,合格率80%;杀虫剂10批次,合格率80%;烟花爆竹20批次,合格率80%;加热器20批次,合格率80%;石油制品30批次,合格率76.7%;自行车20批次,合格率70%;防冻液10批次,合格率70%;皮衣6批次,合格率66.7%;珠宝50批次,合格率66%;节能灯20批次,合格率65%;电风扇20批次,合格率65%;护眼灯20批次,合格率60%;卫生巾15批次,合格率60%;液化气20批次,合格率60%;浴霸10批次,合格率60%;防水涂料10批次,合格率60%;地板10批次,合格率50%;电动车30批次,合格率46.7%;电线电缆45批次,合格率44.4%;墙地砖27批次,合格率44.4%;服装74批次,合格率40.5%;人造板25批次,合格率40%;羽绒服20批次,合格率40%;铝合金15批次,40%;蚕丝被13批次,合格率30.8%;床上用品40批次,合格率30%;燃气灶具40批次,合格率30%;钢材30批次,合格率26.7%;灯具15批次,合格率26.7%;PVC型材27批次,25.9%;LED灯15批次,合格率20%;手机5批次,合格率20%;PVC管20批次,合格率15%; 儿童 服装30批次,合格率13.3%;水嘴10批次,合格率10%;充电宝10批次,合格率10%。

二、合格率较高的商品

从抽检结果来看,抽检合格率较高的商品有车用灯、汽车玻璃、GPS导航仪和皮革制品、电饭锅、吸尘器等商品,抽检合格率达到了100%。水泥、驱蚊水、童车、染发剂、按摩器、眼镜、冰箱、夏季纺织品等商品,抽检合格率均达到了90%以上。

其中,车用灯20批次,合格率100%;汽车玻璃15批次,合格率100%;按摩器15批次,合格率93.3%;眼镜55批次,合格率91.1%;烟花爆竹20批次,合格率80%,质量合格率上升幅度很大。

究其原因:一是各级工商部门加大了市场监管执法的力度,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二是各级工商部门加大了流通市场商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规模,提升了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工商部门综合运用了抽检、查处、行政约谈、行政指导、企业自律等多种方式,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力度。

三、合格率较低的商品

抽检合格率低于50%的商品有电动车合格率46.7%;电线电缆合格率44.4%;墙地砖合格率44.4%;服装合格率40.5%;人造板合格率40%;羽绒服合格率40%;铝合金合格率40%;蚕丝被合格率30.8%;床上用品合格率30%;燃气灶具合格率30%;钢材合格率26.7%;灯具合格率26.7%;PVC型材合格率25.9%;LED灯合格率20%;手机合格率20%;PVC管合格率15%;儿童服装合格率13.3%;充电宝合格率10%。

其中,合格率呈下降趋势的商品有:

(一)水嘴。合格率10%,此次抽检的水嘴产品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陶瓷片硬度不达标。部分陶瓷片密封水嘴阀芯硬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会导致陶瓷片耐磨性能低,长期后会出现涉水现象,影响使用。

2、管螺纹精度不达标。管螺纹精度不达标,极易产生难以安装或密封不严的情形,产生水管滴漏;除浪费水之外,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次抽查的水嘴管螺纹精度不合格占比不低,主要是部分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本工序外包给其他企业,在选择外包企业的时候一味追求低价,不注重加工质量,导致了质量不合格。

3、盐雾试验不合格。盐雾试验考核水嘴镀层的耐腐蚀性能,反映水嘴在弱酸环境下被腐蚀的程度。该指标不合格,水嘴在潮湿环境下极易产生铜绿、玄色黑点、腐化或白色斑点,不但影响美观,而且会锈牢、卡阻,降低使用寿命。本年度的水嘴盐雾试验不合格率很高。

4、阀体强度不合格。部分水嘴关闭阀芯,从进水口引入(2.5±0.05)MPa水压,保压(60±5)s。阀体出现渗漏。阀体强度不达标会造成输水管路水压突然加大时,阀体会产生变形、渗漏甚至爆裂,给消费的财产造成损失。

(二)钢材。合格率为26.7%,这反映出建筑钢材市场商品质量的形势是严峻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问题:

1、钢筋重量负偏差。钢筋重量负偏差,说明钢筋的实际横截面积小,可承受的负荷变小,会影响钢筋的使用性能,降低钢筋和水泥的附着力,从而导致安全隐患。

产生原因:一是钢筋交易以钢筋的根数按理论重量进行结算,导致生产企业一味生产负偏差不合格产品;二是部分生产企业技术水平不高,工艺控制不严就导致了重量负偏差不合格。

2、化学成分不合格。钢的基本元素为铁,普通碳素钢种占99%。此外还有碳、硅、锰等杂质元素,及硫、磷、氧、氮等有害元素,这些总含量约1%,但对钢材力学性能却有很大影响。

化学成分不合格的原因是小轧钢厂原料不合格,用土钢钢坯轧制热轧带肋钢筋所致。有些小钢厂使用的原材料进货 渠道 不规范,用于轧制钢材的原料来源比较混杂,对原材料使用不把关或把关不严,这样轧制出来的成品化学成分难以保证符合国家标准。

(三)燃气灶具。合格率为30%,燃气灶具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每年全国因为家用燃气灶具质量问题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屡见不鲜。通过抽检,我们发现不合格项目主要有:干烟其中CO浓度、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导管结构、热效率、包装和标志、燃烧工况等。

产生原因:

1、灶具的新标准贯彻执行不到位,新标准增加不少新的强制性条款,一些大型企业执行较好,而一些小的企业在规避新条款的约束。

2、大小企业规模分化严重,小企业生存困难,大企业运行情况良好,而一些小的企业由于缺乏质量创新意识,只靠降低成本打价格战来维持生存。

(四)铝合金。合格率40%,主要问题如下:

1、化学成分不达标。绝不大多数不合格样品都是由于Fe含量超标导致了不合格。

2、力学性能不达标。主要是铝合金型材抗拉强度、规定比例延伸比例、断后伸长率等项目不合格。

3、尺寸偏差。该项目是主要检查铝合金型材的壁厚。

产生原因:部分厂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不到位,生产管理存在漏洞。

综合分析,部分商品抽检合格率仍然偏低,其中个别商品抽检合格率甚至下滑,有如下原因:一是部分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商品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管理水平不高,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产品质量,生产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二是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不强,在真假难避的市场经济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中只重视商品价格的高低,忽视商品质量,部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产品,虽然每年都抽查,但商品质量合格率不高;三是对不合格商品的惩罚力度仍需加强。

产品质量事故反思报告篇二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是目前我们工商部门所遇到的一项全新工作。但是,在基层抽检实践中,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难”,需要引起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

1、抽检功能难发挥。主要表现在没有把抽检作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和 措施 ,而是变相利用抽检功能,达到其他目的。比如,有些执法人员针对某些管理对象规费难上缴的情况,便利用抽检作为督促监管对象按时足额上缴有关规费的手段,声称如不配合,将上门对某些商品进行抽检,导致经营者对工商部门抽检工作的不配合和认识上的误区。

2、抽检工作难开展。由于省、市局每年组织抽检的批次在不断增加,但抽检的品种又大致相同,如食品、农资、装饰装潢材料、建筑材料等,而这些经营户在某一辖区内对象又相对稳定,一些经营户年年要被抽查,加之受质监部门抽检要收费的影响,造成了他们对抽检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反感。尤其是在被抽检的商品价值较高或者有一定有效期的情况下,即使检测不是破坏性的,由于缺乏强制送检手段,被检测商品很难被执法人员带走。

3、抽检证据难固定。目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周期一般较长,从抽检到送达,再到调查处理,一般先后要一个多月时间。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办案人员往往很难采集。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发票,销售时又不开销售凭证,那么执法人员事先就需要盘清现有库存的数量,如果是规模大的超市、商场就更加麻烦。另一方面,被抽查商品有可能在抽检期间已经销售结束,还有的业主怕被处理便将货隐匿,有的谎称早已退回,相关的证据难以取用。

4、案件形成处理难。一是由于抽检的过程较长,有关证据可能早已灭失,加之抽查时的材料不具备办案的时效性,比如证据不全、不准、不及时、不规范,法制部门审核难通过;二是较高的抽检费用提高了办案成本。直观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商品质量的好坏只有通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检验才能得出结论。三是案件难执行。商品质量如果查出问题,一般罚则较重,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商品质量案件,因处罚较重,被处理对象一般难以承受,按规定的幅度处理难执行。

二、解决途经

作为基层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如何正确履行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担负起国家赋予的重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倍努力。

1、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基层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具体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力军,这项工作开展要取得成效,关键取决于广大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我们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每一个工商执法人员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是履行部门职能、树立执法权威、赢得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自觉把监管执法的重心转移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上。

2、进一步加大内外宣传培训力度。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原是由质监部门负责的,抽检对工商部门相对来说是一个新领域。因此,一方面,广大基层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掌握抽检工作的要领,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避免盲目抽检,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宣传 教育 ,让其了解工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积极引导他们主动配合抽检,不断提高商品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3、进一步制定具体适用的抽检规范。造成基层抽检工作“四难”境地,一方面由于基层执法人员认识上的不到位、业务技能的相对缺乏,另一方面则由于目前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工商部门如何规范有效地开展抽检工作,有关程序还未出台,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实现规范操作。因此,目前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一套具有较强操作性、较为规范和相对稳定统一的抽检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在组织抽检时有章可循。

4、进一步加强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抽检工作作为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上级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断完善抽检制度,规范抽检行为,加强对抽检所需资金的投入,协调解决好与质监部门的重复抽检,不断提高抽检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推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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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法律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销协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食品质量问题怎么赔偿,先找到对方协商,同时保留证据,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的话适当赔偿就可以了,依你个人的情况而定吧,也不要太计较了,告诫商家以后应改下就是了,如果按法律的话,赔偿的标准是以你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损失较大且商家有违道德或风俗之处,还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失。但实践中除非情况恶劣,对消费者人格污辱,否则一般只是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价格污辱或其他有损名誉等现象,一般赔偿二三千元左右,各地市掌握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可能更多达上万元,有的更少。

超过质保期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若在延保期内可以保修,反之不能保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前两天公司产品质量出了事故,公司写了通报全厂的处罚,既然是通报全厂,那贴在公司门卫室有错吗?

这要看具体情况要,根据公司的规定,才能判断,一般把处罚通告,贴到公司里的展示平台上。

质量事故处罚通告范文:

九月十七日上午,公司总师办质量管理人员在加工部生产现场向部门负责人了解、询问零部件加工质量相关问题时,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时,支架上的一个导轮套安装螺孔加工后与导轮套配合间隙偏大,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该支架不合格。较为严重的是汪睿在未做自检和未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支架分别转入了油漆和装配工序。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员工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经验,未将摇臂钻锁紧装置锁紧或支架固定不牢,钻孔时钻床或支架发生摆动导致螺孔尺寸不合格。

2,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一台DKM280FZ机工作台的接水孔时,因未认真查看工艺图纸和未对所选用的钻头进行验证而盲目作业,误将标准尺寸为φ24.3MM的接水孔加工成了φ28MM,导致工作台不合格,其主要原因是操作工责任心不强,对常用的钻头未作醒目标识、存放不规范,钻孔时未对钻头尺寸进行验证。

事故发生后,技术部、加工部分别对不合格的锥度支架及工作台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了补救、修复使用的结论。此次事故虽未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但反应出员工质量意识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生产和检验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等薄弱环节。

为了严肃工艺纪律,教育本人,警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艺纪律和操作规范,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源头的有效运作,公司决定:

1,对加工部员工汪睿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于20元经济处罚;

2,对质量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加工部经理陈金富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未能及时发现、检验(查)、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的品质保障部检验员张立停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生产源头的质量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工艺规范和检验标准,进一步做好质量管理宣贯和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公司总师办

xx年x月x日

由于对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我方损失,该如何书面要求赔偿

由于对方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损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另外,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造成的违法行为来确定。

法律分析

因卖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买方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卖方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鉴定的程序:申请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申请人,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二是未提供品质量要求的;三是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是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五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评论列表:
  •  可难擅傲
     发布于 2022-10-25 22:15:33  回复该评论
  • 多种方式,加强商品质量监管力度。 三、合格率较低的商品 抽检合格率低于50%的商品有电动车合格率46.7%;电线电缆合格率44.4%;墙地砖合格率44.4%;服装合格
  •  萌懂贪欢
     发布于 2022-10-26 05:00:36  回复该评论
  • 得知加工部极个别员工由于质量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欠缺,发生两起质量责任事故。于当日下午总师办会同加工部负责人,事故当事人在生产部办公室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加工部摇臂钻工序操作工汪睿在加工制作一件DKB400锥度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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