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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通知(一企业一技术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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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谈谈青岛市政府应采取何种措施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促进现代服务业实现率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意义

(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战略地位。发展总部经济,既是中心城市实现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的战略选择,也是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优势,带动周边及欠发达地区共同发展的重要路径,是中心城市实现发展方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市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现实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每年引进2至3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6至8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力争驻青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性总部达200家以上。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构建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科技研发为主的总部经济体系,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

三、总部经济发展基本框架

(三)确立功能定位与布局引导。根据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要求和我市建设“三个基地、三个中心”发展目标,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企业集聚区。即:以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和高新区五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四方、李沧和城阳三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五市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的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青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培训中心、旅游和会展服务中心,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总部企业根植青岛,加快企业和城市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五)大力培育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坚持以“青岛服务”提升“青岛制造”发展策略,走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道路,扶持和培育一批符合三大基地产业要求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总部扎根青岛,加速成长壮大。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政策

(六)引进总部企业支持政策。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青设立地区总部,经认定(认定标准附后)后,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于营业期限、纳税规模、员工数量达到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地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于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上述补贴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大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七)设立研发中心扶持政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来青设立独立核算研发机构,经认定后按税法有关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实现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政策期满后,执行我市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八)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鼓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引进且聘用的优秀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为期三年的奖励。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及研发中心引进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且所在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缴纳所得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为期3年的补贴,用于购房、购车补助。

(九)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在每年新供用地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对采取融资方式和由财政资金进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的工业园区,给予贴息扶持和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五、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十一)构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依托优势产业和城市品牌影响力,构建国内集产品制造、设计、研究、展览为一体的信息发布中心,吸引相关行业展会和研究机构集聚,打造特色产业总部聚集城市。

(十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专业配套服务体系。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逐步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

(十三)实施自主品牌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建设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集聚辐射中心,提升总部企业及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我市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的吸引力。

(十四)加强商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热供应及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高档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规范和引导其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总部楼宇经济项目建设,促进楼宇经济升级为总部经济。规划发展以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和新城市综合体建设相结合的城市组团。

六、优化总部企业服务环境

(十五)加强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建立市、区(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座谈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要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十六)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创新政府服务理念,提高政府服务效率。总部企业新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审批部门预核和对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七)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通关优惠措施。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符合条件的实行前推后移式便捷通关。积极为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实施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

(十八)为高层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捷。对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对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工作。对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在政府集中建设的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定向解决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住房问题。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执行。

(十九)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需用人才。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机制。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在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七、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构建“内聚外联”的培育和支持体系。支持我市大企业主动“走出去”拓展市场和资源空间,鼓励我市跨地区企业(集团)将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销售总部等留驻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外地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快产业集聚和价值链条延伸。在营造企业总部发展和根植内聚效应的同时,形成优势互补、务实互利和开放互动的总部经济外联发展态势,全面打造适合我市产业发展特色的经济腹地。

(二十一)提升全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把引进总部项目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生态环保市建设为目标,力争在发展产业集群、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引资和引税来源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我市整体招商平台作用,推进以总部企业为主导和影响的以商招商、定向招商。

(二十二)推进总部经济半岛城市群发展模式。建立城市群间高效务实、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机制,鼓励企业在城市群内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合理配置总部与生产基地。通过实行战略协同促进各经济主体的融合,提升区域对企业总部的吸引力,放大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通过城市群中不同层级的城市产业区域分工合作,形成具有优势竞争力的产业群,以产业群的集聚和扩散效应拉动城市群的一体化进程。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促进机制

(二十三)建立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资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合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十四)建立总部经济信息共享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全市总部经济统计测算和预测分析制度,实施政府部门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总部经济发展效应和贡献度。完善引进总部项目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引进总部纳税奖励激励机制,主城区增加引进总部企业考核权重,各市增加引进企业总部设立生产基地考核权重。

(二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推进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市场监管、引导自律、培训服务等方面职能,引导科技咨询、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优化整合。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纳入全市政策配套和综合服务体系,形成有效的工作协调促进机制。

附件:

青岛市引进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部企业引进认定有关工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以投资或授权形式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所属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职能的法人机构。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按照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登记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青岛市,不改变其在青岛市的纳税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青岛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合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区市上报的企业申请、初审报告,组织联席会议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提请联席会议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3母公司在中国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商务部关于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有关规定,或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基本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二)中央直管企业、国内500强和民营50强地区总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市;

2企业主要投资者为总资产达到10亿元或净资产达到3亿元以上的市外内资企业,并在该企业直接投资入股的注册资金(本)中所占比例达到2/3以上;

3在青的自有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本)50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营业)额在3亿元以上;

4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市企业,汇总(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本市,经过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基本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且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六条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承诺书原件;

(四)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统计部门出具的公司上年度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八)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其中,准予认定的,发放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拟在青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青岛1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提供证明资料、数据及确认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部门有权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企业,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追偿资金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申请各项资金扶持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负责认定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有营私舞弊和滥用职权行为。

第十二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由市经合办、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程序,如何认定

第一步

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第三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步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第五步

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第六步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步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类:1、电子计算机;2、计算机外围设备;3、计算机软件;4、信息处理设备;5、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系统;6、邮电通信设备;7、广播电视设备;8、控制器和控制系统;9、微电子与基础电子元器件及新型电子设备;10、激光技术与电子元器件及应用系统;11、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与控制系统;12、其它。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类:1、航空、航天器有关新设备及零件;2、空间测试技术及仪器;3、航空、航天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4、航空、航天遥感应用系统;5、卫星通信数据传输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6、其它。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类:1、智能化机械;2、采用电子技术的机械设备;3、电子测量、检测与分析仪器仪表;4、电子医疗器械;5、生物医学用设备与装置;6、其它。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类:1、高产、优质、抗逆农作物新品种;2、快繁、脱毒苗木及人工种子;3、用生物技术手段培育良种家畜及鱼、虾、贝、藻新品种;4、农用生物制剂;5、用生物技术手段开发海水增养殖技术;6、重组DNA技术及产品;7、蛋白质工程及产品;8、新型发酵器及固定化酶技术;9、轻工食品酶制剂、添加剂、天然色素及香料;10、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及制品;11、冶金、新能源开发生物技术及制品;12、标准实验动物;13、新型化学合成药物和农药;14、其它。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类:1、电子信息材料;2、高纯超细材料;3、非晶、微晶态材料及人工晶体;4、高强、耐磨、耐高温、抗腐蚀结构材料;5、特种纤维、功能纤维;6、特种合金及稀有金属;7、医用生物材料;8、材料表面改性技术及产品;9、传统材料改性技术及产品;10、石墨深加工制品;11、其它。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类:1、太阳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2、风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3、海洋能应用技术及开发(含设备);4、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及开发;5、地热能应用技术及开发;6、氢能应用与开发;7、核能应用技术及开发;8、各种高效、节能的风机、锅炉、泵及节油减烟净化系列装置;9、高效节能型热、电联供设备;10、其它。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类:1、污水处理和净化技术及装置;2、有毒、有害废物与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装置3、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技术;4、全球气候预测变化及影响技术;5、区域污染防治与治理技术及装置;6、物种保护技术;7、其它。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类;1、海水综合利用与开发;2、防海水腐蚀、防附着物的技术及产品;3、海洋生物的综合利用与开发(含增养殖技术);4、海底海洋探测技术及设备;5、海洋开发的仪器仪表;6、海洋矿藏的开发;7、海洋监测、遥感、水下工程、海港建造及勘探技术等;8、海洋空间利用;9、其它。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类:1、放射性材料及有关设备;2、核辐射设备及仪器仪表;3、其它。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类:1、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2、新型医药产品;3、海洋药物;4、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5、高效、低毒、低残留兽药;6、其它。十一、精细化工技术类:1、染料及染料中间体新产品;2、涂料及颜料新产品;3、新型高效助剂;4、高性能粘合剂;5、彩色胶卷用呈色剂、感光剂新品种;6、表面活性剂及复配新产品;7、特种应用的防老剂、促进剂、稳定剂、润滑剂、抗氧剂、光稳定剂、抗冲击改性剂;8、纺织印染高效、新型特种功能助剂;9、增效、复配、高效、低残留新型农药;10、其它。十二、在本市轻纺等传统产业基础上开发的新技术类:1、特种性能的纺织品及生产线;2、新型化学纤维;3、纺纱成套设备自动化系统;4、织造、印花及服务CAD/CAM系统;5、印染浆纱类设备过程控制系统;6、应用微机技术的低能耗冷喷间歇蒸煮装置;7、制瓶、制罐自动化装置;8、新型皮革、制革装置及工艺;9、微机控制的工业配料系统、塑料机械;10、包装自动化;11、工业窑炉改造;12、生物技术应用于酿造业;13、智能仪表;14、节能电光源及照明系统;15、其它。十三、其他高新技术类。

青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效期是几年

五年。

对国家和山东省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扶持。据悉,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青岛新获批14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178家,对青岛发展有何帮助?

青岛是个好地方,有丰富的海产资源,但除了旅游胜地似乎也没有多大的亮点,这时候有许多技术的加持,相信青岛也能够自主发展强大。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单纯商业经营除外,下同)和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高新技术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和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一种以上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企业年总收入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技术服务性企业的年总收入可以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

(六)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产品目录;

(四)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报的文件、资料。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认定制。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向下列机构提出: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

(二)市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向该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提出;

(三)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四)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机构对所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分别认定。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变更经营范围或名称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认定。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第十五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依法追回其享受优惠待遇所获得的利益。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 评论列表:
  •  弦久觅遇
     发布于 2022-10-28 08:51:37  回复该评论
  • 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高新技术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
  •  纵遇忆囚
     发布于 2022-10-28 07:20:49  回复该评论
  • 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十八)为高层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捷。对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对总部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做好
  •  青迟语酌
     发布于 2022-10-28 02:25:26  回复该评论
  • 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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