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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针可以打腺病毒载体或重组蛋白疫苗,哪些人适合接种加强针?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同类型新冠肺炎疫苗的第三针加强针和前两针并非来自同一厂家,因为前两针来自北科大,第三针加强针来自国药长椿生物,两者都属于新冠肺炎灭活疫苗,可以混合使用。不过,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建议前两枪要一致。根据各地区疾控中心意见,建议使用已经接种的原疫苗进行加强免疫(即第三针加强免疫)。
第三种加强剂通常是指灭活冠状病毒疫苗。患者需要在第一次注射后2-4周内完成第二次注射,第三次加强注射需要在第二次注射后180天注射。由于部分患者接种疫苗后安全性较好,少数患者可能出现轻至中度不良反应,如红肿、疼痛、硬结等。在接种疫苗的部位,但一般来说他们可以在大约1到3天内恢复。患者需要了解接种新冠肺炎疫苗后的注意事项,以及是否适合接种。
原则上,已用同一种灭活疫苗完成两剂次接种的人群,应使用原灭活疫苗进行一剂次加强免疫;原则上,已完成两剂不同灭活疫苗接种的人群优先接种第二剂灭活疫苗,一剂加强免疫原则上使用与第二剂灭活疫苗相同的疫苗。如果第二剂同一疫苗不能连续供应,可使用与第一剂灭活疫苗相同的疫苗进行一剂加强免疫。如果第三次加强剂量与前两次不同,也可以使用其他厂家的灭活疫苗。新冠肺炎接种疫苗后的注意事项。
接种过新冠肺炎疫苗的患者需要在现场停留30分钟。接种当天,注射部位应保持干燥,注意个人卫生。应妥善安排休息,防止注射部位感染。患者接种疫苗后一周内应避免接触已知过敏原和常见过敏原,尽量不饮酒或吃辛辣食物或海鲜食品。接种腺病毒载体疫苗(即陈伟院士和科尼诺生物研发的疫苗)的人群,仍需使用原疫苗加强接种。使用重组蛋白疫苗(志飞生物科技研发的疫苗)的人群属于三针接种范围,不存在加强免疫这一说,所以还是需要使用原重组蛋白疫苗进行免疫。
加强针和hpv可以一起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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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和HPV疫苗不能够同时接种。如果需要接种建议新冠疫苗和HPV疫苗,接种的时间间隔应该要大于14天以上,而且要注意这两种疫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如果有禁忌症也是不能够接种的,通常接种间隔时间超过14天以上,没有禁忌症的情况下可以接种。
间隔两周是为了让接种者不论注射任何一种疫苗都达到最好的抗体保护,不对抗体产生任何不良的反应。所以接种时要注意两种疫苗时间间隔,才可放心的接种。
hpv疫苗和新冠疫苗有冲突吗
通常在接种疫苗时,如果是灭活疫苗的话,对于大多数其他疫苗来说,可以同时接种。但是,新冠疫苗研发的时间比较短,那么关于新冠疫苗和其他疫苗同时接种的研究,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报告,所以我们一般建议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指南和方案要求之前,新冠疫苗和HPV疫苗要分开进行接种,不要同时接种。
国内可打的疫苗是二价和四价,两者在预防宫颈癌的功效上基本一样,主要用于预防HPV16和HPV18两种亚型,它们引起的宫颈癌和宫颈癌癌前病变几乎占所有病例的70%。四价疫苗除了能预防HPV16、HPV18引起的宫颈癌,还能预防HPV6、HPV11引发的生殖器疣。研究显示,90%的尖锐湿疣都由这两种亚型引发。
HPV疫苗在全球的使用时间超过了10年。在我国上市之前,该产品已在全球132个国家获批上市,接种量超过2.27亿剂,并且进入了69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免疫计划。
四价疫苗的获批年龄是20~45岁,意味着,需要在45岁的最后一天打完三针。而且,女性到了45岁后,就已经过了HPV的感染高峰,接种疫苗的性价比就很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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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好的方法,但接种疫苗一段时间后,一些人抗体水平下降,保护效果也会随之削弱。随着时间流逝和 Delta 变种席卷全球,目前所有疫苗的保护效力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辉瑞的 mRNA 疫苗在不同的试验中显示,在接种 4~6 个月后,对有症状感染的保护力从 95% 下滑到 41~84%。
据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评价所联合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等多家单位,在健康科学预印本论文平台Medrxiv的数据显示,接种完两针科兴疫苗后半个月时,中和抗体抗体水平从27—28降到22.2—25.6, 但是在接种完两针6个月后,平均值比半个月时降低了7倍,仅剩4.1。
《18-59岁健康成年人接种克尔来福第三剂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以及免疫持久性: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的Ⅱ期临床试验中期结果》
也有初步数据显示,某些疫苗的有效力下降速度和其他疫苗相比较慢,如强生腺病毒疫苗,有项研究发现,虽然峰值时的中和抗体水平比 mRNA 疫苗低不少,但它维持得比较稳定,到 8 个月时和 mRNA 疫苗的水平相当。
科兴公司的研究显示,在第2针疫苗接种后28天接种第3针,平均中和抗体水平只能达到45.8-49.7;而在6个月以后接种,平均中和抗体水平能达到137.9-143.1。因此,新冠疫苗加强免疫的适宜时间应该在完成第2针接种6个月后,而不是越早越好。
除此之外,大家关心的加强针是否能混种的问题,智利政府在近期组织的新冠疫苗加强针混种实验效力评估研究中给出了答案。
在接种两针科兴后,接种加强针阿斯利康的保护率为94%;接种辉瑞加强针的保护率为95%;继续接种科兴加强针的保护率为74%。这些数据表明通过加强免疫,可以使抗体水平快速增长,从而起到较好的保护效果。
智利新冠疫苗效力评估研究混种疫苗保护率
但这时大家又有疑问了,智利政府得出的数据表明,似乎混种加强疫苗针的保护率更高?基于此,是否可以优先选择混种加强针疫苗呢?
首先!大家不要陷入一个误区,现阶段可用于我国实施加强免疫接种的疫苗有国药中生北京公司、北京科兴公司、国药中生武 汉公司的灭活疫苗,以及天津康希诺公司的腺病毒载体疫苗。辉瑞和阿斯利康的疫苗并没有在我国获批上市,因此使用国外的加强针进行免疫加强针接种,还不能实现。
现有疫苗类型
此外,根据国家疾控中心和国家卫健委公布信息,不建议混打,最好是接种相同技术路线的疫苗,以避免出现疫苗接种后的不良反应及效价下降等问题。
新冠疫苗加强针的成分和普通针是一样的,只是在选择接种疫苗时会根据前两针剂接种的疫苗进行接种。如果前两针都是接种灭活疫苗的人员在接种加强针时还是会选择同一种疫苗接种,如果前两针使 用不同厂家的疫苗接种,在接种加强针时会使用跟第二针剂一样的疫苗接种;如果遇到第二剂相同疫苗无法继续供应的情况,就会选择使用跟第一针剂一样的疫苗接种。
尽管施打了加强针疫苗的人如此之多,国内也出现了多地疫情反弹的情况。不难看出,随着接种时间的推移,受种者的.抗体水平下降在所难免,对人体的保护效果也在减弱。既然疫苗的保护力减弱了,在打了第三针之后,还需要加强打第四针和第五针吗?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首席专家王华庆表示,不断加强免疫和开展加强接种并不是我们的最终选择。新冠肺炎病毒是新病毒,还会存在不断变异的情况,现在的疫苗也是新的疫苗,如果没有新的突破,最终在疫情防控时只会让我们变得被动,新冠疫苗包含了各种技术路线,要不断研究才能确定它的免疫程序。
如果后面还需要加强,疫苗的加强剂次也是有限的,希望未来会有更好的疫苗来稳定保护效果,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保护效果等问题。
是否还需要打“第4针”“第5针”,甚至让加强免疫成为常态,现在还不能确定。但是,研究者会根据病毒变异和人体抗体水平变化的情况,来适时调整加强免疫的方式,也不排除有新的更有效的疫苗被研发,并用于人群免疫。
加强针和hpv可以一起打吗3
加强针可跨区域接种,满足接种条件者可持有效的全程接种证明,在现居地接近接种。
建议使用原来疫苗的同种类疫苗进行加强。如果第一针和第二针疫苗一样,继续用原疫苗进行加强;如果第一针和第二针不一样,优先选择跟第二针相同的疫苗进行加强,或者选择和第一针相同的疫苗进行加强。
加强针需要打几次?是免费接种吗?
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新冠病毒疫苗的加强针打1次就可以。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实施居民免费接种,个人不承担接种费用。
加强针和第1、2针有何区别?应对变异毒株,加强针是否更有效?
一样的,加强针是为了巩固和提高疫苗效果再次接种的疫苗,从疫苗本身来说,和第一剂、第二剂使用的疫苗是一样的。
虽然新冠病毒发生变异,但接种疫苗仍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风险,特别是能有效降低住院、重症和死亡病例的发生。加强免疫后抗体水平快速升高,抗体水平有10倍至30倍的提升,持续时间还会更长,并且对德尔塔等变异株出现良好交叉中和作用。
新冠疫苗加强针的接种禁忌:
(1)对新冠病毒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
(4)正处于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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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身保险市场新险种销售情况分析
2004年至2005年1季度,湖南省寿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117.13亿元,新单保费收入70.1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9.9%。湖南人身保险市场在销产品500个,其中2004 年起首次在湖南市场销售的险种72个,新险种保费收入8.8亿元,占寿险新单保费收入的12.55%。新险种中,有46个险种无保费收入。
一、新险种销售基本情况
(一)险种间保费收入不平衡。《平安聚宝盆两全保险(A)》、《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太平洋红利发两全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国寿鸿丰两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等7个新险种保费收入为8.52亿元,占全省新险种保费总收入的96.8%。其他新险种保费收入较少,部分新险种无保费收入。
(二)公司间新险种保费收入不平衡。新险种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平安人寿、中国人寿两家公司。其中,中国人寿湖南分公司新险种保费收入76848.16万元,占全省新险种保费总收入的87.4%;平安人寿湖南分公司新险种保费收入8030.28万元,占全省新险种保费总收入的9.2%。
(三)健康险产品适销不够对路。健康保险是目前社会需求较旺的业务领域,但新推出的23个健康保险产品中,有22个产品的保费收入在40万元以下,有7个新产品无保费收入,11个产品保费收入不足5万元。
(四)分红型产品热销。新推出的5款分红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72033.8万元,占新险种保费总收入的81.88%。尤其是《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两个险种保费收入累计达71355万元,占新险种保费总收入的81%。
二、新险种销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推广新险种的力度不够。不同保险公司间的新险种销售业绩相差很大,除了险种本身原因外,公司对新险种推广的支持力度、推广策略不同是导致这种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公司推出的新险种虽多,涉及健康险、意外险、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分红险等业务,但由于销售策略、推广力度、宣传方法等方面存在差距,销售业绩不好,有的险种甚至 “养在深闺无人识”。
(二)产品开发的针对性不强。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没有细分市场,产品开发的针对性不强。一是对人群的针对性不强。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对老年人的关注日益提高,这里蕴含着巨大的保险需求,而湖南省内新开发的72个新险种中,没有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产品。二是对地域的针对性不强。首先,新险种没有一个是针对县域保险设计的。其次,新产品的开发权归总公司,产品开发后在全国销售,忽视了地域之间在风俗习惯、保险意识、消费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经济发达程度等方面的差距,同一产品在全国各地销售的情况大相径庭。三是险种的针对性不强,新险种中有3个是针对少儿开发的,其中2个长期健康险,1个传统寿险,而在意外医疗、教育、婚嫁、就业等方面则没有开发新险种。
(三)热销产品的保障功能不明显,偏离了保险本意。《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两个分红型产品占新险种保费收入81%,但保险期限较短,最长期限为10年,且均为保费趸缴型。这类产品对于公司冲击保费规模有较大作用,但不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改善居民的消费习惯。最重要的是,其内含价值低,保障责任不突出,实际上是储蓄替代品,偏离了人身保险的本意,不能发挥寿险应有的优势。
(四)销售渠道有待进一步理顺。从新险种保费收入的渠道看,个险销售和银邮代理仍是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团险销售呈萎缩之势,专业中介的作用远未得到发挥。其中,团险保费收入仅26.08万元,在新险种保费收入中占比不到万分之三。团险业务萎缩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国家政策调整,禁止党政机关用公款投保商业保险,企业为职工投保团险要交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年金政策出台导致许多企业持币观望;三是公司对团险管理乏力,如有的公司全省团险销售队伍不到20人,公司在费用上对团险业务支持力度不够。银邮代理渠道保费收入约4亿元,绝大部分集中在人寿湖南分公司。由于保险产品雷同,公司在争夺银邮代理渠道时只能靠价格竞争,以低价格来吸引消费者,提高保费规模,为支付代理手续费提供依据。另外,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与银行自身的储蓄产品相似或相近,公司只能靠提高手续费、支付各种形式的激励费、报销费用等措施来调动银行、邮政积极性,在银行和邮政冲刺自身揽储任务的时段,银邮代理保险的保费规模便迅速下降甚至无保费收入。此外,专业中介作用远未发挥,除《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有部分专业中介保费收入外,其它保险公司没有来自专业中介的保费收入。一些保险公司并不将专业中介列为销售渠道,有的甚至认为专业中介是在与公司抢生意;有的保险公司任意拖欠专业中介公司应得的手续费,导致双方代理关系恶化或终止,既阻碍了中介公司的发展,也影响了自身销售渠道的拓展。
(五)健康保险的结构有待进一步调整。2004年以来,有23个健康保险新险种上市,占新产品的31.9%。这些健康保险产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附加险多,主险少,有15个附加险,8个主险。因为附加险不能单独出售,因此限制了健康险的销售面。二是一年期的短险多,长期险少,有18个短险,5个长期险。就公司而言,短险便于管理,风险易于控制,且效益较好;但对客户而言,保险意识较强、有一定经济实力且目前身体健康的人大多选择购买长期健康险,且重视保险计划的完整性;而保险意识不强的客户总认为短期险“不划算”,要么不买,要么已有患病迹象才购买,加上误导现象,理赔引发纠纷较多,影响了保险业整体形象。三是重大疾病保险多,一般疾病保险少,有13个重疾保险,3个住院医疗保险,7个一般疾病保险。一般而言,一个人患重疾的机率并不大,尤其当人在青壮年时期,没有人会为了预防重疾去购买多种重疾保险,保险意识强的人买上一种保险有所防备也就够了,一般疾病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六)与全国新险种销售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产品数量的差距。各人身保险总公司开发的大部分新产品未在湖南保险市场销售。2004年以来,全国寿险行业共开发新产品800多个,在湖南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共开发新产品428个,但只有16.8%的新产品在湖南销售。二是经营理念的差距。健康保险新的管理理念还未进入湖南保险市场,如2004年出现的“第三方管理式团体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只为投保团体提供医疗费用管理服务,赚取管理费用,不承担保险风险,采用账户式管理,单独建立个人账户、公共账户或是同时建立两个账户,但这些产品均未在湖南销售。
三、关于推动新险种销售的建议
(一)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公司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一是要营造良好的新产品开发环境。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种形式的新产品推介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开展行业性新产品开发竞赛活动,扩大保险企业和产品的影响,树立保险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形成公司品牌特色。二是要加强对计生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引导公司适时开发新的养老保险产品。三是要引导有条件的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农民的消费特点、收入状况、保险需求开发适合的保险产品。应有行业协会牵头,整合行业资源,加强针对“三农”的基础研究,为保险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支持。同时,将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与农村新产品开发挂钩,根据公司开发的新产品特点对农村营销员资格实行差异化管理。另外,还要专门设立针对农村产品开发的精算资格考试,促使保险公司加大针对农村新产品开发的队伍建设。
(二)建立新产品开发的激励和保护机制。一是通过立法建立保险新产品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二是建立行业保护机制,对新开发的保险产品实施一定年限的保护期。
(三)改善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一是集中行业资源,编制健康险疾病发生率表;二是鼓励数据收集,加强市场细分等基础性建设;三是积极推动医院与公司合作,共同防范风险;四是协调地方政府,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
(四)关注保费过度集中带来的风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如果过度集中于几个险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一是容易造成阶段性的给付高峰,带来资金流压力,影响业务的稳定性。二是如果在销售过程中,展业行为不规范,存在误导、欺诈现象,或是因选择客户群不当,引起集中退保,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健经营,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如果公司保费集中于几个期限短、保费趸缴的分红产品,将直接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甚至动摇保险业的根基。因此,应密切关注保费高度集中于几个险种的公司,必要时出具监管建议书予以提示。通过灵活运用风险评估、内含价值评估、新闻评论等手段,引导公司注意控制风险,推进险种结构调整。
(五)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首先,要加强对团险的管理。一方面要促使公司自身加强管理,适时开发新的团险产品,加大对团险业务的费用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团险营销队伍的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规范团险业务时要考虑如下问题:一是团险业务的定位,究竟什么是团险业务,团险业务与个险业务之间的标志性界线是什么;二是监管部门对团险业务的监管重点究竟是什么;三是行业代办团体业务中,如何解决借助行政权力开展保险业务与无资格代理的矛盾,如保险公司借助交警部门销售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借助建设主管部门销售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等。其次,支持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一是政策支持,降低专业中介的准入门槛,使专业中介公司在竞争中成长。打击保险公司恶意拖欠中介代理费的行为,在规定专业中介公司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的同时,还要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期限。二是改革营销员的管理体制,促使保险公司的职能逐步转向产品开发、核保核赔、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方面,而将展业、勘查等职能交给专业中介公司,以促进中介市场的繁荣。
(湖南保监局)
【作者: 黄老师】【访问统计:4】【2007年01月30日 星期二 22:01】【注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