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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的职级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员级别的划分,在新版的《公务员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方法/步骤:
1、《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也就是说,公务员的级别划分主要有两大类:领导职务、职级(以前的非领导职务)。
2、《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3、《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4、《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5、积累特殊情况,在《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有相关的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职称等级划分
我国公务员的级别共划分为27级,从一级到二十七级。公务员的职称和等级划分,也就是指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和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主要根据其担任的职务、工作年限、学历、工作实绩等具体情况划定,不同的级别对应着不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在备考公务员前,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会是考生们关注的重点。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职级与级别)第十七条的内容: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当我们打开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考简章或地市级公务员招考岗位一览表时,我们会发现招考职位一栏通常写着“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这里主要是以综合管理类的职级序列来划分。
由于公务员考试会专门给出招录应届毕业生的岗位,因此应届的考生如果想了解相关职级的评定,可以参考2008年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二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七级;
(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六级;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员、一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五级;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四级;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二十二级。
国家公务员职称级别一览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
(十一)科员:十四级至九级;
(十二)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扩展资料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另外,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也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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