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 2、太仓春宇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 3、江苏新农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 4、太仓绿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 5、请问我公司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推广和种植销售应该怎么缴税呢?刚成立的新公司!
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信息,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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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简介:
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3-10,注册资本null,法定代表人是祝逸明,公司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02号303、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115630910199W,行业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登记机关是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经营业务范围是从事农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农业项目咨询,农业项目投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经营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225000158155
• 分支机构:
• 对外投资:
上海年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耀明,出资日期是2003-08-08,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80.00万,出资比例是100.00%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建国,出资日期是2004-09-15,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70000.00万,出资比例是9.76%
• 股东:
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出资比例100.00%,认缴出资额是3000.000000万
• 高管人员:
祝逸明在公司任职执行董事
祝逸明在公司任职
顾国星在公司任职监事
张耀明在公司任职总经理
太仓春宇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太仓春宇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是2017-04-28在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太仓市沙溪镇直塘直水路1号。
太仓春宇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5MA1NWGUGX0,企业法人王大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太仓春宇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塑料大棚设施设备、连栋温室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喷淋灌溉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经销农业设施设备配件、农用薄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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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农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江苏新农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16-05-30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太仓市北京西路6号孵化东楼516室。
江苏新农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5MA1MLLPD6B,企业法人鲍如友,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新农人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种植、水产养殖项目综合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项目开发;组织农业技术、农业产品销售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农业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土壤改良技术研究与推广服务;农业、林业植保服务;航空、静电植保服务;农业机械销售与维修;农业机械服务、大田托管服务、测土配肥服务;农业服务;农产品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农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农产品贸易经纪;广告制作、代理、发布;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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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绿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太仓绿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是2000-08-23在江苏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太仓市浮桥镇新邵村。
太仓绿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85720690150H,企业法人陈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太仓绿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销售生物有机肥、生物有机无机肥;研发、销售复混肥料、作物栽培基质;种植、销售谷物、蔬菜、瓜果;经销机械设备、机械零配件,提供机械设备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粮食烘干服务;农业园艺服务;绿化种植及养护;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土壤修复应用推广;水稻、蔬菜、瓜果的育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太仓绿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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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推广和种植销售应该怎么缴税呢?刚成立的新公司!
农业企业的缴税费情况 一、农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月网上)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其他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二、印花税的相关政策规定: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其他如:资金账簿、营业账簿、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申报缴纳。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浙地税发〔2009〕22号)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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