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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进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进行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第十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被批准设置的暂存室(库)外的显著位置设立电离辐射标志,制定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妥善保管放射性废物,防止丢失、被盗,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什么处置
1、法律分析: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类放射性废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分别为贮存衰变后解控、填埋处置、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处置和深地质处置。
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置。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4、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5、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填埋处置。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虽说是极低水平,但也高于解控水平,不能肆意排放。
中国首部核安全法如何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加强核安全监管,强化应急管理。加强核安全监管: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强化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与我国快速发展的核工业相适应,就需要进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营运准绳,为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
法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